認識澳門食品安全標準

14/02/2023

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七條,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均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以食安標準的建立是《食品安全法》所衍生的重要安全規範,以保障本澳的食品安全。

 

目前本澳的食品安全標準中,以行政法規形式頒布,具法律約束效力。現行之食安標準可分為六項,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禁用物質、食品殘留物、食品污染物及毒素、食品微生物及食品營養成分,而因應飲食趨勢和科學研究的發展,食品安全標準會持續訂定並更新,以提高本澳的食安防控能力。

 

本澳的食品安全標準
 

標準項目

標準

食品添加劑

第30/2017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

第12/2018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甜味劑使用標準》
→ 在線數據庫之連結

第7/2019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防腐劑及抗氧化劑使用標準》
補充文件: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Q&A
→ 在線數據庫之連結

註:食品類別可參考《食品添加劑食品分類系統指引》

食品禁用物質

第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
第3/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

食品殘留物

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第11/2020號行政法規:《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
補充文件:《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食品分類指引
 
第2/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1/2020號行政法規《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
補充文件:《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食品分類指引

食品污染物及毒素

第1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第13/2016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

第23/2018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最高限量》
補充文件:《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最高限量》部分食品類別說明及例子

食品微生物

第16/2015號行政法規:《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

第2/2016號行政法規:《奶類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

《即食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

食品營養成分

第28/2016號行政法規:《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分要求》


 

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本澳的食品安全標準是以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所訂定的相關標準為核心,以國際認可的科學證據為基礎,同時參考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與世界衛生組織(WHO)的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對食品中有關危害物質進行風險評估的研究結果,再分析國際、鄰近地區間的標準,綜合考量本地的實際應用情況及監測結果,以訂定出適合本澳居民的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是如何被制定?

 

標準在初步草擬後會向專家及執行部門等徵詢意見,交以法律部門編寫法律條文後再呈行政會分析,繼而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方式頒布該項具法律約束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同時透過世界貿易組織(WTO)通報各成員國,以履行國際義務。

 

澳門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為一套用於控制食安風險的措施,作為確認業界有否遵守良好生產規範的行政管理準則,輔助管理部門維護本澳的食品安全。食安標準的建立除了以食品安全為首要原則,並須兼顧在推出標準後不會影響本澳食品的穩定供應,讓食品的安全與供求都得以保障。

 

如何發現本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食品的後續會如何處理?

 

食品管理部門日常會透過恆常食品檢測、時令食品檢測、專項食品調查或食品事故監察系統監測市售食品是否符合本澳的食品安全標準。當發現某食品存有食安風險時,監管當局會採取即時行動以控制風險蔓延,除了向相關進口商、零售單位等發出食品預警,提醒及指導他們回收本澳所有的問題食品外,亦會發出新聞稿通知市民和業界,如若持有該食品時應立即停售及停止食用,並持續於市面各零售點進行巡查,全面地阻截問題食品在市場上的流通,維護本澳的食品安全。

 

進食不符合食安標準之食品,對人體會構成即時危害嗎?

 

當食品中的某物質不符合食安標準時,代表該食品違反了本澳《食品安全法》,並不代表進食後對人體構成即時危害。對人體危害的程度要視乎多種因素和相關數據,包括:該物質在食品中含量、消費者每天攝食頻率、食用量、這種物質的毒性等因素,需要通過系統的科學分析評估其風險高低,以判斷其攝食後對人體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及嚴重性。

 

市政署過去曾驗出一款碳酸飲料的苯甲酸含量為440 mg/kg,超出第7/2019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防腐劑及抗氧化劑使用標準》中對“碳酸化調味水基飲料”所制定的最大使用量250 mg/kg。現時的食品工業會經常使用“苯甲酸”作為防腐劑,尤其在偏酸的環境下其防腐效果最佳,例如:碳酸飲料、醃製蔬果、肉製品、乳酪和醬油等食品,以抑制酵母菌及霉菌等微生物生長,延長保質期限。此外,某些動植物體內會自然產生微量的苯甲酸,當少量苯甲酸進入人體後,可迅速代謝並經尿液排出,所以只要在合理和合法的劑量範圍內添加苯甲酸,對人體健康沒有明顯影響。

 

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從動物及人類長期研究所得的毒性評估,已為多種食品添加劑及化學污染物制定健康指導值,並建議苯甲酸的每日可攝取量(ADI)為每公斤體重0 5 mg。若以一位體重60 kg的成年人計算,即每日最多可攝取300 mg苯甲酸。所以,終生且每天連續飲用2罐上述苯甲酸含量不符合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碳酸飲料(每罐350 mL),才會超出苯甲酸攝取量的健康指導值,所以進食不符合食安標準之食品,不一定會對人體產生即時危害。話雖如此,碳酸飲料中的糖分實不容忽視,長期攝入過多糖分會增加肥胖症及齲齒的風險,比起少量低毒性的苯甲酸對身體的危害還要大。

 

由此可見,即使某食品違反了本澳食品安全標準而需要停售及回收,卻不代表進食後對人體造成即時負面影響,只是代表該食品存有安全疑慮。一旦市民進食了也不用過於驚慌,還需額外考量上述風險評估的因素。事實上,只要我們保持均衡飲食,多進食新鮮食物,減少攝食加工食品,則可避免攝入過量食品添加劑或其他污染物。另外,由於食品添加劑的建議攝取量是以體重作計算,所以兒童進食加工食品更不宜過量,以降低對健康造成影響的風險。

 

為什麼食品添加劑的食安標準中有些物質具有限值,有些卻沒有?

 

目前對於食品添加劑,食品法典委員會以及多數國家均以“最大使用量”及“良好生產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這兩種形式來設定其使用量。對於部分經過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評估並設定了每日最大容許攝入量(ADI)的食品添加劑,訂定在不同類別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對於部分經過JECFA評估並一般認為是安全的、不需要設定或並未為其設定“安全攝入上限”的食品添加劑,則不訂定最大使用量,而是要求食品業界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因應生產需要適量在食品中使用。

 

因此,當業界按各自的生產需要合理使用時並不會帶來健康風險。此外,某些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使用時具有“自限性”,當使用過量會影響其性狀,如食用色素。

 

本澳食品添加劑的食安標準中,有哪一項是沒有列明規範上限嗎?

 

目前第30/2017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中沒有規範食用色素在食品中的限量,但並不代表生產經營者可無限添加這些食用色素,因在行政法規中清楚列出了良好生產規範的條件,須要業界嚴格遵守,而良好生產規範的原則亦是國際慣常用於監管食品添加劑的一項基本規定。

 

何謂良好生產規範?

 

食品的良好生產規範指的是食品在製作過程中,其品質及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為業界處理食品的重要原則。針對食品添加劑的良好生產規範,包括加入的添加劑必屬食品級別;添加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應儘可能最低,能達至預期效果即可;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加入不論是食材原有、額外添加、包裝等過程,所有添加劑的含量應減至最低,控制在合理範圍內,以確保所販售食品的安全性,保障消費者健康。

 

食品安全標準中物質的參考值是如何得出?

 

對於具限值的化合物而言,是由國際權威機構建議的健康參考值作基礎,目的是保障從食品中攝入某類物質的量不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健康參考值由聯合國糧農組織/世衛組織(FAO/WHO)聯合食品添加劑專家委員會(JECFA或其他國際權威機構訂定,其來源是參考安全性試驗的結果,包括各種毒理學動物實驗,再綜合實驗數據,得出測試物質長期投予實驗動物而不會對其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之劑量,此劑量稱為無可見不良作用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 NOAEL),為一成分食用安全性考量的基礎。

 

實驗數據的結果如何被應用至人類的健康參考值上?

 

        考量試驗結果為實驗動物所測,且加上人跟人之間存有差異,故將實驗所得結果應用於人類上將進行修正,會將NOAEL除上安全係數,並視乎狀況而設立不同的安全係數,一般為100(實驗動物與人類間差異為10倍,人與人間差異同樣為10倍)。NOAEL除上安全係數之值我們稱為每日容許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或每日可耐受攝入量(Tolerable Daily Intake, TDI),兩者均代表該物質於長期攝入而不產生任何身體不良反應的劑量,可作為該物質的健康參考值。ADI應用於食品添加劑、農藥、獸藥等有意添加於食品中的物質;TDI則應用於食品污染物如重金屬和塑化劑等因污染而存在於食品中的物質。

 

最大無作用量/安全係數 = 每日容許攝取量 每日可耐受攝入量ADI or TDI (mg/kg body weight/day)

 

如何訂立限值物質的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訂立食品安全標準中最大使用量或最高殘留限量,須同時考量該物質會出現於日常生活中哪幾項食品及其用量,把各項食品中該物質的最大使用量或最高殘留限量總量加起來,我們稱其為日常生活中該物質的總暴露量(Total Intake),總暴露量之值必定少於ADITDI

 

最大使用量(最高殘留限量)x 各項食品的攝入量 = 總暴露量 < 每日容許攝取量

 

由於澳門幾乎所有食品都是進口而來,所以在制定本澳食安標準時,除了保證相關標準限量必須合符科學可保障市民的食用安全外,也須保證其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方便監管部門管理和業界使用,同時還須確保相關標準限量不會對本地食品的穩定供應造成不良影響,且與國際標準接軌,避免造成貿易壁壘。

 

023/DIR/DSA/2019

更新於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