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數據庫之內容僅包含第5/202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附件三之內容,使用者利用此數據庫查找食品添加劑之規範時,仍須與相關法規一併細閱。若此數據庫資料與上述行政法規之內容有異,應以行政法規公布之內容為準。(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食品分類系統採用分層結構。若某個食品分類允許使用某種食品添加劑,在這個分類下的所有子分類亦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同樣,若某個子分類允許使用某種食品添加劑,即在該子分類下的再細分類或子分類提述的個別食品均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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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國際編碼是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為食品添加劑編製的國際編碼系統(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中的編號。

2. 食品添加劑的功能分類僅供參考,參考來源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添加劑通用法典標準》(Codex Stan 192-1995)(2023年修訂版)和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

3. 食品類別號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食品添加劑食品分類系統指引》中有關食品分類系統的編號。

4. 多種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相同色澤的色素、防腐劑、抗氧化劑)在食品中混合使用時,各自的使用量佔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1。

5. 包括《食品中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附件所列之食用色素中可溶於水的食用色素的鋁鹽或鈣鹽(色沉)。

6.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指《食品中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之第四條規定的良好生產規範。

7. 清湯和肉湯、醬及其類似品、果凍粉、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用嬰兒配方食品、濃縮或固體飲料類產品以直接提供給消費者食用的狀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