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食品場所登記制度 保障食安第一步
《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簡介
第30/2021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於2021年11月15日起生效,市政署透過立法方式對未納入特區政府准照規範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簡稱外賣店)設立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外賣店的監管工作,強化生產和處理食品的管控,同時對場所設施及設備訂定基本條件,以保障公眾食用安全。
登記制度對象
任何現時未領有准照,且涉及食品處理、加工、調配的外賣場所。
例子包括:
- 小食店 |
- 外賣飲料店 |
- 外賣飯盒店 |
- 壽司刺身店 |
- 燒味/鹵味店 |
- 麵包西餅店 |
- 便利店及手信店(涉及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等。 |
場所要求
必須有實體店,且經營外賣食品活動須於場所內進行。
營運條件
重點監管食品安全及場所衛生條件,包括具備通風、照明、防蟲鼠設備、冷藏及熱存設備、具收集垃圾的設備等要求。
識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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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張貼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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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已登記的資料(場所登記編號)於互聯網等傳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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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交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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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將已登記的資料(場所登記編號)顯示於平台上。
處罰制度
違反法規的相關規定,均可能構成行政違法,可被科處澳門元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罰款。
申請期限
未開業的外賣店,須在開業前完成登記。(包括領取登記證明,呼籲業界提早作出申請)
查詢電話
食安專線:2833 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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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之識別登記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