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簡介
第1/2024號行政法規《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於2024年2月1日起生效。市政署為了強化食安監管及簡化行政手續,透過制定《登記制度》行政法規以取代原有《市政條例》和《發牌規章》,同時引入行政處罰制度,加強對場所的監管,保障公眾食用安全。
登記制度對象
適用於零售以下鮮活食品的場所:
-蔬菜 (新鮮的植物及食用菌,包括植物的根、莖、葉及花等,但不包括水果)
-肉類 (新鮮、冰鮮、急凍或經解凍的禽肉及畜肉,包括內臟及相關製品)
-漁獲 (鮮活、新鮮、冰鮮、急凍或經解凍的水產及相關製品)
場所要求
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零售鮮活食品活動明顯不相符的不動產。
營運條件
重點監管食品安全及場所衛生條件,包括具備通風、照明、防蟲鼠設備、冷藏設備、具收集垃圾的設備等要求。
識別登記
1.場所內顯眼處張貼登記證明;
2.顯示已登記的資料(場所登記編號)於互聯網等傳播媒介;
3.向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交登記證明;
4.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將已登記的資料(場所登記編號)顯示於平台上。
處罰制度
違反法規的相關規定,均可能構成行政違法,可被科處澳門元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罰款。
申請期限
所有於法規生效後新開業的零售鮮活食品場所,必須在場所開業前向市政署提出登記申請,僅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才可向公眾開放。
過渡規定
營業中的場所 (准照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有效) 或 准照申請處於審批中均視為已按《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的規定作出登記。
下載行政法規
辦理手續
網上辦理入口
查詢已領有的登記證明
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綜合指南
查詢電話
食安專線:2833 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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