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規劃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1. 就訂定食品安全的政策、計劃及目標作出研究,並提出建議;
  2. 執行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或法規,並採取預防及控制措施,以及就相關法律或法規所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組成卷宗,但明確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市政署其他附屬單位負責的事宜則除外;
  3. 執行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政策及決定;
  4. 執行監察食品安全的工作;
  5. 監管在市場流通的食品,特別是對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監管;
  6. 調查及處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投訴及事故。
管理規劃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1. 就訂定食品安全的政策、計劃及目標作出研究,並提出建議;
  2. 執行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或法規,並採取預防及控制措施,以及就相關法律或法規所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組成卷宗,但明確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市政署其他附屬單位負責的事宜則除外;
  3. 執行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政策及決定;
  4. 執行監察食品安全的工作;
  5. 監管在市場流通的食品,特別是對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監管;
  6. 調查及處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投訴及事故。
風險評估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1. 收集食品安全資訊;
  2. 進行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風險評估及研究;
  3. 為食品安全的風險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及建議;
  4. 評估食品安全事故對公眾的風險程度,並提出具科學依據的建議;
  5. 訂定及發出食品安全指引;
  6. 建議食品安全標準。
風險傳達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1. 負責與國際或區域食品安全組織聯繫;
  2. 負責與食品業界及公眾溝通及聯繫;
  3. 發佈食品安全資訊;
  4. 發出食品安全警示;
  5. 舉辦食品安全的專家研討會及講座等交流活動;
  6. 負責食品安全的培訓、宣傳教育、展覽及推廣活動;
  7. 回應公眾對食品安全方面的諮詢。
食品檢驗檢疫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1. 通過獸醫的檢驗及其他檢查方法,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產或進口的供公眾食用的鮮活、冷藏或急凍的源自動植物的易變壞產品及非瓶裝飲品進行品質監控;
  2. 對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及蔬菜場所發出准照,並進行監察;
  3. 對屠宰或存放供公眾食用的動物的場地及運送該等動物的運輸工具進行衛生檢查;
  4. 監察屠宰場及批發市場的運作情況,並對肉類及其副產品,以及剩餘物進行衛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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