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划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1. 就订定食品安全的政策、计划及目标作出研究,并提出建议;
  2. 执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并采取预防及控制措施,以及就相关法律或法规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程序及组成卷宗,但明确由其他公共部门或市政署其他附属单位负责的事宜则除外;
  3. 执行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政策及决定;
  4. 执行监察食品安全的工作;
  5. 监管在市场流通的食品,特别是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地点或场所进行监管;
  6. 调查及处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投诉及事故。
管理规划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1. 就订定食品安全的政策、计划及目标作出研究,并提出建议;
  2. 执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并采取预防及控制措施,以及就相关法律或法规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程序及组成卷宗,但明确由其他公共部门或市政署其他附属单位负责的事宜则除外;
  3. 执行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政策及决定;
  4. 执行监察食品安全的工作;
  5. 监管在市场流通的食品,特别是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地点或场所进行监管;
  6. 调查及处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投诉及事故。
风险评估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1. 收集食品安全资讯;
  2. 进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评估及研究;
  3. 为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及建议;
  4. 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的风险程度,并提出具科学依据的建议;
  5. 订定及发出食品安全指引;
  6. 建议食品安全标准。
风险传达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1. 负责与国际或区域食品安全组织联系;
  2. 负责与食品业界及公众沟通及联系;
  3. 发布食品安全资讯;
  4. 发出食品安全警示;
  5. 举办食品安全的专家研讨会及讲座等交流活动;
  6. 负责食品安全的培训、宣传教育、展览及推广活动;
  7. 回应公众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谘询。
食品检验检疫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1. 通过兽医的检验及其他检查方法,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进口的供公众食用的鲜活、冷藏或急冻的源自动植物的易变坏产品及非瓶装饮品进行品质监控;
  2. 对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及蔬菜场所发出准照,并进行监察;
  3. 对屠宰或存放供公众食用的动物的场地及运送该等动物的运输工具进行卫生检查;
  4. 监察屠宰场及批发市场的运作情况,并对肉类及其副产品,以及剩余物进行卫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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