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已於2013年10月20日生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和應對措拖,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制。業界有責任合法生產經營安全的食品,亦有義務保存進出貨紀錄或相關單據,市政署會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5/2013號法律)
食品安全法宣傳單張
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
行政違法行為
業界資訊 |
- 食品安全標準相關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標準項目 | 標準 |
食品添加劑 | 第30/2017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 |
第12/2018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甜味劑使用標準》 | |
第7/2019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防腐劑及抗氧化劑使用標準》 | |
註:食品類別可參考《食品添加劑食品分類系統指引》 | |
食品禁用物質 | 第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 |
食品殘留物 | 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
第11/2020號行政法規:《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 | |
食品污染物及毒素 | 第1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
第13/2016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 | |
第23/2018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最高限量》 | |
食品微生物 | 第16/2015號行政法規:《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 |
第2/2016號行政法規:《奶類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 | |
食品營養成分 | 第28/2016號行政法規:《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分要求》 |
內容包含第12/2018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甜味劑使用標準》和第7/2019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防腐劑及抗氧化劑使用標準》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市政署負責監察對該法律的遵守情況,並具有向食品的生產經營者發出有關食品安全指引(電子書版本連結)的職權。
類別 | 相關業界指引 |
基礎管理 | |
食品類別 | |
時令食品 | |
集體供餐及用餐 | |
技術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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