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間對核輻射污染關注嗎?
在應對核輻射污染方面,不同地區或國家會因應其風險評估結果和當地實際情況實施合適的管制措施,包括加強監測和檢測、限制進口食品、禁止相關產品銷售等。而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已就發生核事故或輻射事故後供人食用和在國際貿易中受污染食物的不同放射性核素含量訂出指引限值,相關指引限值適用於經沖調或配製後供人食用的食品。就一般消費者的食用量而言,如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未有超逾相關的指引限值,應為可供人安全食用的食品。
2. 本澳目前如何規管來自核事故地區的食品呢?
自 2011 年日本福島核事故以來,市政署一直對進口食品中輻射水平採取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並實施多重把關保障食品安全,分別在入口檢疫和市場銷售層面持續監察食品中的輻射水平,確保日本進口本澳食品的食用安全。
在入口層面,因應日本將福島核污水排放入海洋,根據第13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本澳自 2023 年 8 月 24 日起,禁止進口源自福島縣、千葉縣、櫪木縣、茨城縣、群馬縣、宮城縣、新潟縣、長野縣、埼玉縣及東京都,共十個都縣區的鮮活食品、動物源性食品、海鹽及海藻,包括蔬菜、水果、奶及奶製品、水產及水產製品、肉類及其製品、禽蛋等。
在市售層面,市政署加強對本澳流通及供應之日本產食品作輻射水平檢測,至今所有檢測食品樣本均符合食安標準,未見異常。
3. 澳門是否有食安標準規範食品中的輻射水平?一旦食品被驗出「超標」,市政署會採取什麼措施,以阻截風險蔓延?
為保障食品安全,本澳第 16/2014 號行政法規《食品的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訂定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最高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為監管食品中的輻射水平提供法定技術依據。
一旦於監察中發現生產經營之食品不符食安標準,市政署會根據第 5/2013 號法律《食品安全法》,視風險程度及範圍,採取一系列預防及控制措施,包括下架、回收、封存、禁售問題食品等,以阻截風險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