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零售鮮活食品場所須持有由市政署依法發出的准照才可對外營業。經詳細分析居民的消費模式和市場的經營現況後,在兼顧食品衛生及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以登記制度取代准照制度,貫徹“便民便商"的施政理念。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凡向公眾零售蔬菜、肉類或漁獲的場所,無須再向市政署申領准照,只須在開業前向市政署辦理登記並取得證明後便可經營。
二、為保障食品安全及環境衛生,經營者須確保場所符合各項營運條件,包括將登記證明張貼在場所顯眼處及使用合規設備進行售賣,市政署對場所是否符合條件進行監察。
三、未經登記而經營零售鮮活食品場所或沒有遵守法定營運條件者,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罰款。
四、在過渡安排方面,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市政署發出的有效准照的場所,視為已完成登記,無需重新登記。此外,法規生效前已向市政署申請開業准照的待決個案,將按新法規定辦理登記。
法規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