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倘證實不再存有食品安全風險,有關預防及控制措施應予以解除。現經全面評估台灣當局對食用油所採取一系列的強化食品安全監控措施及有關的調查結果後,本署評定源自台灣於2014年12月31日之後生產的植物源性食用油已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為此,本人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以及行使第01/PDCA/2014號管理委員會決議之建議所授予的權限,並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解除禁止進口源自台灣生產之植物源性食用油的措施,並自公佈日起恢復進口台灣於2014年12月31日之後生產的植物源性食用油,而動物源性食用油則仍暫時禁止進口。
如對本佈告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署食品安全中心專線(電話號碼: 28338181)查詢。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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