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常見問題集

1. 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強制登記對象包括哪些?

任何現時未領有准照,且場所涉及製造加工烹煮或調配食品,並向公眾零售的行為,例如:

  • 小食店
  • 外賣飯盒店
  • 燒味/鹵味店
  • 外賣飲料店
  • 壽司刺身店
  • 麵包西餅店
  • 便利店
  • 手信店等涉及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的場所。

 
2. 哪些食品業場所不適用於登記制度?

  • 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
  • 公共街市攤位;
  • 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
  • 按其他法規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

 
3. 何謂「外賣食品活動」?
是指製造、加工、烹煮或調配食品,並向公眾零售以供其在場所外直接進食的行為。
 
4. 外賣食品活動經營者作出登記的要件有那些?
有關場所須於開業前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而且必須設有實體店;同時,場所須具防蟲鼠設備食物冷藏熱存設備等條件,並保持有關設備及設施的良好運作。
 
5. 從事外賣食品活動的經營者是否必須完成登記才能開業?
未開業的外賣店,須在開業前完成登記。
 
6. 登記的手續和流程為何?
申請者可透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登記:
(1) 親臨辦理:可到市政署各市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 網上辦理:可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App)或進入此登記連結進行網上辦理*。
由文件齊備之日起市政署於三十個工作日內發出登記證明,外賣場所僅可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
 
*備註:辦理網上申請的申請人必須持有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號,詳細請參閱:
個人申請: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
實體申請: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2112/
 
7. 如何張貼登記證明或顯示已登記的資料(場所登記編號)?
(1) 經營者在獲發市政署出具的登記證明後,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場所顯眼處,讓公眾及市政署稽查人員查閱;
(2) 經營者如使用互聯網手機應用程式,例如微信和Facebook等作為經營或傳播媒介,須將已登記的資料(場所登記編號)顯示於該等經營或傳播媒介;
(3) 經營者如使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作為經營或傳播媒介,須向該平台提供者提交登記證明;
(4)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須確保使用平台的經營者的場所已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作登記,並將已登記的資料(場所登記編號)顯示於平台上。
 
8. 外賣場所須遵守營運條件包括哪些方面?
登記制度將重點監管場所的食品安全場所設置場所衛生設備配置;而食品安全以外,諸如油煙及排污、噪音、工務、消防等問題,將由現行專責部門監管。
 
9. 如果外賣店結業,是否要通知市政署?
需要
而且,在下列任一情況都要通知市政署註銷登記證明﹕
(1)     場所經營的外賣食品活動終止;
(2)     應場所所在地業權人申請並向市政署舉證,證明經營者喪失佔用相關場所的權利;
(3)     應經營者申請;
(4)     經營者死亡或消滅;
(5)     不再符合登記要求的規定;
(6)     出現經營者變更的情況。
 
10. 日後是否不可以在朋友圈/社交群組中,出售在家製作的食品(如:在家烘焙蛋糕、自家制甜品等)?
《登記制度》規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不得設於現場環與經營外賣食品活動明顯不符的不動產。因此,在家生產或配製的食品,由於未能接受權限部門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樣,存在一定的食安隱患,而且,在家經營亦會對其他住戶的人身、財產造成風險,在符合特區法律及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登記制度必須設有實體店,禁止私人住宅經營
 
11. 以下類別的場所是否需要登記?
(1) 處理食品工場,僅向下游業界供貨(成品或半成品),不直接售賣予公眾不需要
(2) 經營代購郵購網購外地食品商戶,不涉及製造、加工、烹煮或調配食品行為:不需要
(3) 食品貿易行僅對預包裝食品進行運送、進出口、暫存等不涉及製造、加工、烹煮或調配食品行為:不需要
(4) 超市內熟食或即食食品涉及製造、加工、烹煮或調配食品行為,並向公眾零售以供在外進食:需要
(5) 零售水果店
- 店內未有進行水果的加工配製:不需要
- 有製作果汁、鮮果撈、切皮等工序,並向公眾零售以供在外進食:需要
(6) 手信店
- 店內僅零售手信食品:不需要
- 除零售手信食品外,亦會對食品進行翻熱、加工、調配等工序: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