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2015年10月12日 - 解除台湾植物源性食用油之进口措施

13/10/2015

 

根据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倘证实不再存有食品安全风险,有关预防及控制措施应予以解除。现经全面评估台湾当局对食用油所采取一系列的强化食品安全监控措施及有关的调查结果後,本署评定源自台湾於20141231日之後生产的植物源性食用油已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为此,本人根据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以及行使第01/PDCA/2014号管理委员会决议之建议所授予的权限,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禁止进口源自台湾生产之植物源性食用油的措施,并自公布日起恢复进口台湾於20141231日之後生产的植物源性食用油,而动物源性食用油则仍暂时禁止进口。

  

如对本布告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署食品安全中心专线(电话号码: 28338181)查询。

 

管理委员会主席

黄有力

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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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台湾植物源性食用油之进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