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数据库之内容仅包含第5/202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件三之内容,使用者利用此数据库查找食品添加剂之规范时,仍须与相关法规一并细阅。若此数据库资料与上述行政法规之内容有异,应以行政法规公布之内容为准。(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食品分類系统采用分层结构。若某个食品分類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在这个分類下的所有子分類亦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同样,若某个子分類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即在该子分類下的再细分類或子分類提述的个别食品均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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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国际编码是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为食品添加剂编制的国际编码系统(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中的编号。

2.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分类仅供参考,参考来源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Codex Stan 192-1995)(2023年修订版)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3. 食品类别号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食品添加剂食品分类系统指引》中有关食品分类系统的编号。

4. 多种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的色素、防腐剂、抗氧化剂)在食品中混合使用时,各自的使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5. 包括《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附件所列之食用色素中可溶於水的食用色素的铝盐或钙盐(色沉)。

6.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指《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第四条规定的良好生产规范。

7. 清汤和肉汤、酱及其类似品、果冻粉、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浓缩或固体饮料类产品以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状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