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


认识《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

《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简介

第1/2024号行政法规《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於2024年2月1日起生效。市政署为了强化食安监管及简化行政手续,透过制定《登记制度》行政法规以取代原有《市政条例》和《发牌规章》,同时引入行政处罚制度,加强对场所的监管,保障公众食用安全。

 

登记制度对象

适用於零售以下鲜活食品的场所:

-蔬菜 (新鲜的植物及食用菌,包括植物的根、茎、叶及花等,但不包括水果)

-肉类 (新鲜、冰鲜、急冻或经解冻的禽肉及畜肉,包括内脏及相关制品)

-渔获 (鲜活、新鲜、冰鲜、急冻或经解冻的水产及相关制品)

 

场所要求

不得设於现场环境与经营零售鲜活食品活动明显不相符的不动产。

 

营运条件

重点监管食品安全及场所卫生条件,包括具备通风、照明、防虫鼠设备、冷藏设备、具收集垃圾的设备等要求。

 

识别登记

1.场所内显眼处张贴登记证明;

2.显示已登记的资料(场所登记编号)於互联网等传播媒介;

3.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交登记证明;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将已登记的资料(场所登记编号)显示於平台上。

 

处罚制度

违反法规的相关规定,均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可被科处澳门元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罚款。

 

申请期限

所有於法规生效後新开业的零售鲜活食品场所,必须在场所开业前向市政署提出登记申请,仅在获发登记证明後才可向公众开放。

 

过渡规定

营业中的场所 (准照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有效)  或  准照申请处於审批中均视为已按《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的规定作出登记。

 

下载行政法规

 

第1/2024号行政法规《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

 

 

 

 

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

 

 

 

 

网上办理入口

 

网上办理入口(申请人必须持有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帐号)

 

 

 

 

查询已领有的登记证明

 

已领有登记证明的零售鲜活食品场所

 

 

 

 

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综合指南

 

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综合指南

 

 

 

 

查询电话

食安专线:2833 8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