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简介
第1/2024号行政法规《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於2024年2月1日起生效。市政署为了强化食安监管及简化行政手续,透过制定《登记制度》行政法规以取代原有《市政条例》和《发牌规章》,同时引入行政处罚制度,加强对场所的监管,保障公众食用安全。
登记制度对象
适用於零售以下鲜活食品的场所:
-蔬菜 (新鲜的植物及食用菌,包括植物的根、茎、叶及花等,但不包括水果)
-肉类 (新鲜、冰鲜、急冻或经解冻的禽肉及畜肉,包括内脏及相关制品)
-渔获 (鲜活、新鲜、冰鲜、急冻或经解冻的水产及相关制品)
场所要求
不得设於现场环境与经营零售鲜活食品活动明显不相符的不动产。
营运条件
重点监管食品安全及场所卫生条件,包括具备通风、照明、防虫鼠设备、冷藏设备、具收集垃圾的设备等要求。
识别登记
1.场所内显眼处张贴登记证明;
2.显示已登记的资料(场所登记编号)於互联网等传播媒介;
3.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交登记证明;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将已登记的资料(场所登记编号)显示於平台上。
处罚制度
违反法规的相关规定,均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可被科处澳门元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罚款。
申请期限
所有於法规生效後新开业的零售鲜活食品场所,必须在场所开业前向市政署提出登记申请,仅在获发登记证明後才可向公众开放。
过渡规定
营业中的场所 (准照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有效) 或 准照申请处於审批中均视为已按《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的规定作出登记。
下载行政法规
办理手续
网上办理入口
查询已领有的登记证明
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综合指南
查询电话
食安专线:2833 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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