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七条,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均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食安标准的建立是《食品安全法》所衍生的重要安全规范,以保障本澳的食品安全。
目前本澳的食品安全标准中,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具法律约束效力。现行之食安标准可分为六项,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禁用物质、食品残留物、食品污染物及毒素、食品微生物及食品营养成分,而因应饮食趋势和科学研究的发展,食品安全标准会持续订定并更新,以提高本澳的食安防控能力。
本澳的食品安全标准
标准项目 |
标准 |
食品添加剂 |
第30/2017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 |
第12/2018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甜味剂使用标准》 | |
第7/2019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 | |
注:食品类别可参考《食品添加剂食品分类系统指引》 | |
食品禁用物质 |
第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 |
食品残留物 |
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第11/2020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 | |
食品污染物及毒素 |
第1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
第13/2016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 | |
第23/2018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最高限量》 | |
食品微生物 |
第16/2015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 |
第2/2016号行政法规:《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 | |
食品营养成分 |
第28/2016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要求》 |
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麽?
本澳的食品安全标准是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订定的相关标准为核心,以国际认可的科学证据为基础,同时参考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食品添加物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对食品中有关危害物质进行风险评估的研究结果,再分析国际、邻近地区间的标准,综合考量本地的实际应用情况及监测结果,以订定出适合本澳居民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如何被制定?
标准在初步草拟後会向专家及执行部门等徵询意见,交以法律部门编写法律条文後再呈行政会分析,继而由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方式颁布该项具法律约束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透过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各成员国,以履行国际义务。
澳门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一套用於控制食安风险的措施,作为确认业界有否遵守良好生产规范的行政管理准则,辅助管理部门维护本澳的食品安全。食安标准的建立除了以食品安全为首要原则,并须兼顾在推出标准後不会影响本澳食品的稳定供应,让食品的安全与供求都得以保障。
如何发现本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食品的後续会如何处理?
食品管理部门日常会透过恒常食品检测、时令食品检测、专项食品调查或食品事故监察系统监测市售食品是否符合本澳的食品安全标准。当发现某食品存有食安风险时,监管当局会采取即时行动以控制风险蔓延,除了向相关进口商、零售单位等发出食品预警,提醒及指导他们回收本澳所有的问题食品外,亦会发出新闻稿通知市民和业界,如若持有该食品时应立即停售及停止食用,并持续於市面各零售点进行巡查,全面地阻截问题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维护本澳的食品安全。
进食不符合食安标准之食品,对人体会构成即时危害吗?
当食品中的某物质不符合食安标准时,代表该食品违反了本澳《食品安全法》,并不代表进食後对人体构成即时危害。对人体危害的程度要视乎多种因素和相关数据,包括:该物质在食品中含量、消费者每天摄食频率、食用量、这种物质的毒性等因素,需要通过系统的科学分析评估其风险高低,以判断其摄食後对人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及严重性。
市政署过去曾验出一款碳酸饮料的苯甲酸含量为440 mg/kg,超出第7/2019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中对“碳酸化调味水基饮料”所制定的最大使用量250 mg/kg。现时的食品工业会经常使用“苯甲酸”作为防腐剂,尤其在偏酸的环境下其防腐效果最佳,例如:碳酸饮料、腌制蔬果、肉制品、乳酪和酱油等食品,以抑制酵母菌及霉菌等微生物生长,延长保质期限。此外,某些动植物体内会自然产生微量的苯甲酸,当少量苯甲酸进入人体後,可迅速代谢并经尿液排出,所以只要在合理和合法的剂量范围内添加苯甲酸,对人体健康没有明显影响。
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从动物及人类长期研究所得的毒性评估,已为多种食品添加剂及化学污染物制定健康指导值,并建议苯甲酸的每日可摄取量(ADI)为每公斤体重0至 5 mg。若以一位体重60 kg的成年人计算,即每日最多可摄取300 mg苯甲酸。所以,终生且每天连续饮用2罐上述苯甲酸含量不符合行政法规所规范的碳酸饮料(每罐350 mL),才会超出苯甲酸摄取量的健康指导值,所以进食不符合食安标准之食品,不一定会对人体产生即时危害。话虽如此,碳酸饮料中的糖分实不容忽视,长期摄入过多糖分会增加肥胖症及龋齿的风险,比起少量低毒性的苯甲酸对身体的危害还要大。
由此可见,即使某食品违反了本澳食品安全标准而需要停售及回收,却不代表进食後对人体造成即时负面影响,只是代表该食品存有安全疑虑。一旦市民进食了也不用过於惊慌,还需额外考量上述风险评估的因素。事实上,只要我们保持均衡饮食,多进食新鲜食物,减少摄食加工食品,则可避免摄入过量食品添加剂或其他污染物。另外,由於食品添加剂的建议摄取量是以体重作计算,所以儿童进食加工食品更不宜过量,以降低对健康造成影响的风险。
为什麽食品添加剂的食安标准中有些物质具有限值,有些却没有?
目前对於食品添加剂,食品法典委员会以及多数国家均以“最大使用量”及“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这两种形式来设定其使用量。对於部分经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评估并设定了每日最大容许摄入量(ADI)的食品添加剂,订定在不同类别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对於部分经过JECFA评估并一般认为是安全的、不需要设定或并未为其设定“安全摄入上限”的食品添加剂,则不订定最大使用量,而是要求食品业界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因应生产需要适量在食品中使用。
因此,当业界按各自的生产需要合理使用时并不会带来健康风险。此外,某些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时具有“自限性”,当使用过量会影响其性状,如食用色素。
本澳食品添加剂的食安标准中,有哪一项是没有列明规范上限吗?
目前第30/2017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中没有规范食用色素在食品中的限量,但并不代表生产经营者可无限添加这些食用色素,因在行政法规中清楚列出了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须要业界严格遵守,而良好生产规范的原则亦是国际惯常用於监管食品添加剂的一项基本规定。
何谓良好生产规范?
食品的良好生产规范指的是食品在制作过程中,其品质及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为业界处理食品的重要原则。针对食品添加剂的良好生产规范,包括加入的添加剂必属食品级别;添加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尽可能最低,能达至预期效果即可;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加入不论是食材原有、额外添加、包装等过程,所有添加剂的含量应减至最低,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所贩售食品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
食品安全标准中物质的参考值是如何得出?
对於具限值的化合物而言,是由国际权威机构建议的健康参考值作基础,目的是保障从食品中摄入某类物质的量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健康参考值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世卫组织(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或其他国际权威机构订定,其来源是参考安全性试验的结果,包括各种毒理学动物实验,再综合实验数据,而得出测试物质长期投予实验动物而不会对其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之剂量,此剂量称为无可见不良作用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 NOAEL),为一成分食用安全性考量的基础。
实验数据的结果如何被应用至人类的健康参考值上?
考量试验结果为实验动物所测,且加上人跟人之间存有差异,故将实验所得结果应用於人类上将进行修正,会将NOAEL除上安全系数,并视乎状况而设立不同的安全系数,一般为100(实验动物与人类间差异为10倍,人与人间差异同样为10倍)。NOAEL除上安全系数之值我们称为每日容许摄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或每日可耐受摄入量(Tolerable Daily Intake, TDI),两者均代表该物质於长期摄入而不产生任何身体不良反应的剂量,可作为该物质的健康参考值。ADI应用於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有意添加於食品中的物质;TDI则应用於食品污染物如重金属和塑化剂等因污染而存在於食品中的物质。
最大无作用量/安全系数 = 每日容许摄取量 或 每日可耐受摄入量ADI or TDI (mg/kg body weight/day)
如何订立限值物质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订立食品安全标准中最大使用量或最高残留限量,须同时考量该物质会出现於日常生活中哪几项食品及其用量,把各项食品中该物质的最大使用量或最高残留限量总量加起来,我们称其为日常生活中该物质的总暴露量(Total Intake),总暴露量之值必定少於ADI或TDI。
最大使用量(最高残留限量)x 各项食品的摄入量 = 总暴露量 < 每日容许摄取量
由於澳门几乎所有食品都是进口而来,所以在制定本澳食安标准时,除了保证相关标准限量必须合符科学可保障市民的食用安全外,也须保证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方便监管部门管理和业界使用,同时还须确保相关标准限量不会对本地食品的稳定供应造成不良影响,且与国际标准接轨,避免造成贸易壁垒。
023/DIR/DSA/2019
更新於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