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常见问题集

1. 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强制登记对象包括哪些?

任何现时未领有准照,且场所涉及制造加工烹煮或调配食品,并向公众零售的行为,例如:

  • 小食店
  • 外卖饭盒店
  • 烧味/卤味店
  • 外卖饮料店
  • 寿司刺身店
  • 面包西饼店
  • 便利店
  • 手信店等涉及烹煮或调配外卖食品的场所。

 
2. 哪些食品业场所不适用於登记制度?

  • 临时性展销食品的场所或摊位;
  • 公共街市摊位;
  • 由市政署管理的售卖亭、茶座及小食店;
  • 按其他法规须领有准照或许可的食品业场所。

 
3. 何谓「外卖食品活动」?
是指制造、加工、烹煮或调配食品,并向公众零售以供其在场所外直接进食的行为。
 
4. 外卖食品活动经营者作出登记的要件有那些?
有关场所须於开业前向市政署申请登记,并在获发登记证明後,方可向公众开放。而且必须设有实体店;同时,场所须具防虫鼠设备食物冷藏热存设备等条件,并保持有关设备及设施的良好运作。
 
5. 从事外卖食品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必须完成登记才能开业?
未开业的外卖店,须在开业前完成登记。
 
6. 登记的手续和流程为何?
申请者可透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登记:
(1) 亲临办理:可到市政署各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 网上办理:可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App)或进入此登记连结进行网上办理*。
由文件齐备之日起市政署於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登记证明,外卖场所仅可在获发登记证明後方可向公众开放。
 
*备注:办理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持有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帐号,详细请参阅:
个人申请: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
实体申请: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2112/
 
7. 如何张贴登记证明或显示已登记的资料(场所登记编号)?
(1) 经营者在获发市政署出具的登记证明後,须将登记证明张贴於场所显眼处,让公众及市政署稽查人员查阅;
(2) 经营者如使用互联网手机应用程式,例如微信和Facebook等作为经营或传播媒介,须将已登记的资料(场所登记编号)显示於该等经营或传播媒介;
(3) 经营者如使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作为经营或传播媒介,须向该平台提供者提交登记证明;
(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须确保使用平台的经营者的场所已按本行政法规的规定作登记,并将已登记的资料(场所登记编号)显示於平台上。
 
8. 外卖场所须遵守营运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登记制度将重点监管场所的食品安全场所设置场所卫生设备配置;而食品安全以外,诸如油烟及排污、噪音、工务、消防等问题,将由现行专责部门监管。
 
9. 如果外卖店结业,是否要通知市政署?
需要
而且,在下列任一情况都要通知市政署注销登记证明﹕
(1)     场所经营的外卖食品活动终止;
(2)     应场所所在地业权人申请并向市政署举证,证明经营者丧失占用相关场所的权利;
(3)     应经营者申请;
(4)     经营者死亡或消灭;
(5)     不再符合登记要求的规定;
(6)     出现经营者变更的情况。
 
10. 日後是否不可以在朋友圈/社交群组中,出售在家制作的食品(如:在家烘焙蛋糕、自家制甜品等)?
《登记制度》规范经营外卖食品活动不得设於现场环与经营外卖食品活动明显不符的不动产。因此,在家生产或配制的食品,由於未能接受权限部门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样,存在一定的食安隐患,而且,在家经营亦会对其他住户的人身、财产造成风险,在符合特区法律及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登记制度必须设有实体店,禁止私人住宅经营
 
11. 以下类别的场所是否需要登记?
(1) 处理食品工场,仅向下游业界供货(成品或半成品),不直接售卖予公众不需要
(2) 经营代购邮购网购外地食品商户,不涉及制造、加工、烹煮或调配食品行为:不需要
(3) 食品贸易行仅对预包装食品进行运送、进出口、暂存等不涉及制造、加工、烹煮或调配食品行为:不需要
(4) 超市内熟食或即食食品涉及制造、加工、烹煮或调配食品行为,并向公众零售以供在外进食:需要
(5) 零售水果店
- 店内未有进行水果的加工配制:不需要
- 有制作果汁、鲜果捞、切皮等工序,并向公众零售以供在外进食:需要
(6) 手信店
- 店内仅零售手信食品:不需要
- 除零售手信食品外,亦会对食品进行翻热、加工、调配等工序: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