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核事故本澳採取的食安措施

1.      2011年日本福島發生核事故後,本澳針對日本食品在入口檢驗檢疫上有什麼措施?
自2011年日本福島發生核事故以來,本澳對日本食品持續進行風險評估及監測。根據2011年7月15日之公佈,本澳在入口檢驗檢疫層面,暫緩處理從日本九個縣(千葉縣、櫪木縣、茨城縣、群馬縣、宮城縣、新潟縣、長野縣、琦玉縣及東京都)進口蔬菜及水果、奶及奶制品,而水產及水產製品、家畜肉類及其製品,則考慮在附加證明文件齊備的情況下接納其進口申請。而來自福島縣則一律暫緩處理其入口檢驗檢疫申請。
 
於2019年10月4日,市政署管理委員會議決有關本澳日本食品之進口管理措施,除日本福島縣以外的九個縣區(包括千葉縣、櫪木縣、茨城縣、群馬縣、宮城縣、新潟縣、長野縣、琦玉縣及東京都)食品進口本澳之申請,除須符合現行進口衛生文件要求外,亦須同時附有由日本當局發出的輻射監控聲明書及來源地證明,才可接納相關申請,並在進口時通過相關檢驗檢疫措施後才可進口。
 

2.      無須強制檢驗檢疫之食品又怎樣呢?
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三表列之貨物須接受強制檢驗檢疫以外,其他食品,如糖果、餅乾、零食、飲品、即食麵等在進口本澳時,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該食品生產、貯存、運輸、供應各環節之衛生及安全,且適合供人食用。市政署食品安全廳亦會在恆常食品檢測計劃中,在市場上抽取相關食品樣本檢測。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以及第1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的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標準,一旦被檢出供應之食品若不符合上述規定,權限當局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情節構成犯罪可判最高監禁五年。
 
3.      針對本澳流通市場市政署還有什麼措施進一步監測食品的核輻射水平? 
除了日常之入口檢驗檢疫制度外,市政署持續對本澳流通及供應之日本產食品作輻射水平檢測,且列作食品安全廳常規性檢測項目之中。而在本澳流通市場上所抽取的食品樣本,截至目前所有樣本之輻射水平檢測結果未見異常,有關結果亦可見於食品安全廳每季公布的「恆常食品檢測報告」中。
除此以外,市政署會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視風險程度及範圍,採取一系列預防及控制措施,包括下架、回收、封存、甚至勒令禁售問題食品。若問題食品涉及超出本澳第1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的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標準,且情節構成犯罪涉案人可判最高監禁五年。
 
4.      為何無法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日本食品本澳仍然有售?
不同地區針對食品進口的管理措施有所差異,當中會視乎產品種類、風險評估依據、發生事件地點距離、各地標準、市場狀況、社會民情、貿易公平性等,所以不同地區的進口管理辦法不能一概而論地比較誰鬆誰緊,而要綜合當地眾多因素作出研判及調整,因地制宜才能真正保障居民福祉。
按2011年食安統籌小組的決議,對部份日本縣市的食品實施進口限制(參閱問題一),而現時接受在本澳市場流通之食品(例如:於本澳市場上所見的糖果、餅乾、零食、飲品、即食麵等預包裝食品),亦經過嚴格的風險評估與持續監測,且其風險可控性可從恆之有效的監控手段中得以保障。
市政署持續對本澳流通之食品作輻射水平檢測,且列為食品安全廳常規性檢測項目之中,更適切地保障居民健康。根據本澳自日本核事故以來,對有關產品所進行的放射性核素檢測,均未見異常。況且,當局會根據《食品安全法》會視風險程度及範圍,採取一系列預防及控制措施,包括召回、禁止或限制生產經營及使用問題食品。
 
5.      關於日本產食品還有什麼要注意?
普遍日本預包裝食品上所標示的「製造者」、「販売者」指的是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地址,即辦公室而非食品的生產工場所在點。而工廠、加工製造點多以「製造所固有記号」標示,相關編號可在該食品生產商之官方網站上查閱。
另外,如對預包裝食品的標籤或相關規定有任何意見,市民可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反映,或致電「食安專線」,市政署食品安全廳會把意見轉介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並跟進處理。
 
給食品業界的建議:

  • 食品業界應與權限部門保持緊密聯絡,時刻留意食品安全資訊。
  • 食品業界應慎選供應商,掌握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之狀況。
  • 驗收時仔細留意食品包裝完整性及食品的標籤資訊等。
  • 食品業界必須遵守本澳法律,為預包裝食品提供易見易讀,清楚及準確且符合規定的標籤。